(2017)闽03民终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国成、黄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国成,黄国富,许洪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1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国成,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富,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伟,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洪华,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198号。主要负责人:郭恩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倩,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紫莹,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林国成因与被上诉人黄国富、许洪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5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林国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国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林国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莉琳代理审判员 陈碧金代理审判员 陈钟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丽华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