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0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薛辉、曾蓉与冯士松、孙小烟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辉,曾蓉,冯士松,孙小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01执5号申请执行人:薛辉,男,1969年出生,住第八师144团。申请执行人:曾蓉,女,1974年出生,住第八师144团。被执行人:冯士松,男,1973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121团。被执行人:孙小烟,女,1967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121团东野镇。申请执行人薛辉、曾蓉与被执行人冯士松、孙小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兵08民终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辉、曾蓉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另查,被执行人冯士松、孙小烟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456000元,执回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尚有356000元未受偿。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上述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8民终6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生军审 判 员 赵 彬代理审判员 马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何 军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