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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2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学升、沂南县辛集镇白石泉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升,沂南县辛集镇白石泉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2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学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沂南县辛集镇白石泉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1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沂南县辛集镇白石泉子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