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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水根、赖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根,赖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陈水根,男,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赖丽芳,女,1992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陈水根与被执行人赖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做出的(2017)赣0735执1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水根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0.144万元,现因被执行人赖丽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仓仓人民陪审员  蔡 民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赖春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