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公司花果医院与刘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公司花果医院,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花果医院。住所地:十堰市新疆路**号。负责人:胡万保,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刘平,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花果医院与被执行人刘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303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花果医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将位于十堰市广东路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花果医院;二、按第日27.2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于2017年3月31日自行达成���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2017)鄂0303执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