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振明、刘志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明,刘志灵,刘小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4执57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明,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刘志灵,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刘小虹,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王振明与被执行人刘志灵、刘小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振明因被执行人刘志灵、刘小虹未履行支付借款8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刘志灵、刘小虹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刘志灵、刘小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周伟灵执行员 许明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依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