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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新泰市新德泰运输有限公司、泰安瑞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新德泰运输有限公司,泰安瑞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瑞达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443号申请人:新泰市新德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20282141。法定代表人:类严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泰安瑞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矿业集团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68710552T。法定代表人:刘胜虎。被申请人:山东瑞达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矿业集团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67785990K。法定代表人:刘胜虎。申请人新泰市新德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瑞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瑞达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泰市新德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人民币9000000元,担保人山东宏亭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其银行账户内相应数额的存款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泰安瑞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瑞达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泰市新德泰运输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红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