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蒋泽来与孙可余、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泽来,孙可余,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753号原告:蒋泽来,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励行,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可余,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0101286G。法定代表人:张广英,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路大圆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762X4。负责人:王安生,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泽来与被告孙可余、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泽来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蒋泽来因尚未治疗终结,无法确定其相关损失,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泽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蒋泽来负担。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燕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