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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瑞泉诉杨国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泉,杨国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337号原告:周瑞泉,男,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杨国强,男,住址不详。原告周瑞泉与被告杨国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瑞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及时返还出国保证金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听说被告能办理出国劳务,我找到被告,被告为我办理去印尼国家,我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口头约定在我交保证金后两个月内保证出国,我于2017年2月24日、3月13日分两次给被告汇款合计1,5000元,至今被告没办成,我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出国保证金,被告分文未予返还,请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应有明确被告,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身份信息及住址,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予以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瑞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