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民初1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涛与黄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黄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1414号之一原告:李涛,男,199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销售类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卫爱辉,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龙,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显桐,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黄大龙房屋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冯韵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承燕华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