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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1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涛与黄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黄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1414号之一原告:李涛,男,199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销售类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卫爱辉,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龙,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显桐,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黄大龙房屋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冯韵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承燕华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