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昭与李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昭,李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951号申请执行人张昭,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晨光,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175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晨光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晨光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创意时代中心2幢1单元16层11602号房产(合同登记号Y16123199预售证号2015023),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