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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鼎晖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美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鼎晖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美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财保57号申请人:重庆鼎晖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法定代表人:谢德全,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艳,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重庆美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滨港路73号金港国际3幢3-7-2。法定代表人:段美川。申请人重庆鼎晖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人重庆美作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00万元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鼎晖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鼎晖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鼎晖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成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