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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顾小方 与莫振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小方,莫振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379号原告:顾小方,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莫振华,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小方与被告莫振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小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小方负担。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滕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