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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青岛科大有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刘震、青岛中创朝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科大有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震,青岛中创朝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488号原告:青岛科大有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舞阳路7号青岛科大都市科技园B座501号。法定代表人:宋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艳,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名媛,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震,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中创朝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2号3单元302户。法定代表人:张在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靖,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科大有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震、被告青岛中创朝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科大有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 岩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玉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