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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可口可乐(山西)饮料有限公司与山西七巧优品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可口可乐(山西)饮料有限公司,山西七巧优品便利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986号原告:可口可乐(山西)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栾秀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鸣舒,女,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西省柳林县。被告:山西七巧优品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技术开发区技术路开启巷11号一层104。法定代表人:张翠珍,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可口可乐(山西)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七巧优品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18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口可乐(山西)饮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可口可乐(山西)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可口可乐(山西)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峰人民陪审员  王计兰人民陪审员  周爱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