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9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永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永泉,毛海霞,王凯凯,常丽君,毛建军,成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60号申请执行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永泉,男。被执行人:毛海霞,女。被执行人:王凯凯,男。被执行人:常丽君,女。被执行人:毛建军,男。被执行人:成玉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永泉、毛海霞、王凯凯、常丽君、毛建军、成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及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毛建军、成玉莲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凯凯、常丽君因另案与申请人达成协议,不再承担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成永泉于2017年7月10日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汝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