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代树和与林德贵卢春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林某,王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703号申请执行人:代某,男,汉族,1927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林某,男,汉族,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卢某,女,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代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林某、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经执行到案款1549.5元,被执行人卢某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另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林某的银行存款、房屋、等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王某、林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2017年7月10日,被执行人王某尚欠申请执行人17818.1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林某负连带责任)、林某尚欠申请执行人3615.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存款、房屋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7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胡月明执行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熊 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