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侯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恢13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80年2月22日生。被执行人侯某某,男,1978年5月9日生。被执行人侯某某,男,1978年1月7日生。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白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侯某某、侯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侯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白道口支行账号内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世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靳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