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金泉与余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泉,余昌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831号原告:李金泉,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余昌华,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李金泉与被告余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李金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泉撤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原告李金泉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