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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13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冀州市南午村镇后辛店村民委员会、李毅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南午村镇后辛店村民委员会,李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13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南午村镇后辛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起岭。职务,村主任。被执行人李毅,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关于申请执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毅在中国工商银行04×××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5.71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毅在中国工商银行04×××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8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骐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