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廖顺珠与黄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顺珠,黄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376号原告:廖顺珠,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朗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锐强,男。原告廖顺珠与被告黄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顺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顺珠负担。审判员 何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