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宾与被执行人马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宾,马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4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冯宾,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盘锦市财政局科员,住盘锦市兴隆台区鹤乡小区。被执行人马晓峰,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机关家属区。本院在执行冯宾与马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标的50.44万元,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查控被执行人马晓峰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2178074215573账户内有存款121800元,于2017年7月7日已扣划至我院案款专户,经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执行人冯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明明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