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张一春与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春,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333号原告:张一春,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超,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市民广场南图书馆院内。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业兵,泗阳县阳光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办事员。原告张一春与被告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征收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一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化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一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征收贴息补偿款9072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泗阳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告征收原告位于泗阳县××镇水岸名都二期的房屋,原告选择的是房屋安置,原告交付购房款238737元。被告于2016年4月27日才交付房屋,根据征收办2012年7月编印的水岸名都二期项目房屋征收政策指南第五条(四)关于产权调换贴息补偿政策的规定,原告应得的贴息补偿款为9072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予以拒绝。被告征收办庭后提供书面答辩状称,原告要求按照水岸名都二期项目房屋征收政策指南,享受贴息补偿的政策是没有依据的,原告被征收的房屋坐落于水岸名都一期的征收范围内。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2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泗阳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告征收办因水岸名都二期项目建设征收原告位于众兴镇光明路房屋及其附属物,被征收房屋面积为66.1平方米。2012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征收办、案外人泗阳县运河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水岸名都二期项目产权调换房结算证明及水岸名都二期项目产权调换房认购确认书,该结算证明确定了被征收房屋补偿款219990元、产权调换的金额为238737元,该认购确认书确定了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以及交付时间。2012年7月征收办编印了水岸名都二期项目房屋征收政策指南,其中注明了产权调换贴息补偿政策的规定,主要内容为:贴息补偿以被征收人用征收补偿款选择产权调换房的已付款总额计算,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给予补偿,由县征收办按季度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贴息补偿期从被征收人选定产权调换房后的第7个月起(前6个月为正常应有的临时过渡期限,不享受贴息补偿政策)至产权调换房交房时为止等内容。2013年10月17日,被告征收办作出了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为:尚阳国际(水岸名都)二期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为加快尚阳国际(水岸名都)二期房屋征收步伐,鼓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在尚阳国际(水岸名都)二期房屋征收项目中试行贴息优惠,贴息补偿期从被征收人选定产权调换房后的第7个月起(前6个月为正常应有的临时过渡期,不享受贴息补偿政策)至产权调换房交房时为止,现郑重承诺,在产权调换房交房时,对享受贴息的被征收户,据实一次性结清贴息补偿款。直至2016年4月27日才交付房屋。后被征收户张成喜以及其他10个人联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作出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为“2013年10月我办为加快运河名门府(曾用名:尚阳国际、水岸名都)项目二期的房屋征收进度,鼓励更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在运河名门府二期房屋征收项目中试行了贴息优惠政策,并制作了承诺书,如你所述的众所周知,该承诺书发放的对象运河名门府二期选择产权调换房的被征收户。现提供承诺书复印件一份给你,你所要求获取的承诺书的内容、时间该复印件中均有反映,另外,该承诺书发放的份数,与运河名门府二期选择产权调换房的170户的户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泗阳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水岸名都二期项目产权调换房结算证明》、《水岸名都二期项目产权调换房认购确认书》、交房通知、水岸名都二期项目房屋征收政策指南、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承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虽然原告的房屋属于一期拆迁范围,但被告与原告自愿签订了泗阳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书面形式约定了原告的房屋属于二期,并自愿按二期标准予以赔偿,故被告应按其所出具的面向二期拆迁户的政策指南及承诺给予原告贴息补偿。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属于一期,不应给予贴息补偿政策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按政策指南的标准,经计算,原告所享的贴息补偿金应为81396.3元[219990×12%/12×37个月(2013年3月2日至2016年4月27日止)],被告应予以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一春贴息补偿款81396.3元;二、驳回原告张一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8元,由原告负担204元,被告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18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 判 长 房宇燕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人民陪审员 刘绪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欣第4页/共5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