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丁赫与宋敬丽、宋阳春、唐庆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赫,宋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09号申请执行人:丁赫。被执行人:宋阳春。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丁赫与被执行人宋敬丽、宋阳春、唐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案外人廉晓峰以自有房屋替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廉晓峰名下的位于南关区全安小区115-2栋、丘地号3-43/3-31603、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15101600**号、建筑面积48.09平方米的房屋;二、冻结被执行人宋阳春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美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