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丹丹与林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丹丹,林云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1864号原告:曹丹丹,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林云彪,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曹丹丹与被告林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0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每月10日还壹万元及利息,十个月还清。借款后,被告仅返还10000元,尚欠90000元至今未予返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云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曹丹丹借款9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5元,由被告林云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鲍芙蓉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含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