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17号江西新振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灰埠镇。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所地高安市。申请执行人江西新振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新振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喧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江西)书记员 刘金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