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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新建与被执行人贾新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建,贾新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新建,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贾新义,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汝宁镇。申请执行人张新建与被执行人贾新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土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02执53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