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魏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55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果。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4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魏果与朋友王某、吴某2在义乌市某娱乐会所唱歌,期间被告人魏果喝了两瓶半小瓶啤酒。同日3时25分许,被告人魏果驾驶号牌为浙G×××××的轻型普通货车进入某高速公路义乌收费站并取卡进入高速公路,途经收费站内广场时,被浙江省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金华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魏果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2、王某的证言,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样本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执勤视频、抽血视频,情况说明,执勤报告,被告人魏果的供述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果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魏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