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芳海与被执行人XX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海,XX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芳海,男,1984年12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XX林,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芳海与被执行人XX林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勇林审 判 员 王常友代理审判员 曾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