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02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邝瑞清与陈远新、陈韵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瑞清,陈远新,陈韵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1496号原告:邝瑞清,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劼,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威威,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远新,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陈韵而,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邝瑞清诉被告陈远新、陈韵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瑞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威威,被告陈远新、陈韵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邝瑞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33000元、利息13812.7元,合计446812.7元(利息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年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8月5日起暂计至2017年4月25日,之后利息按此标准计至所有欠款还清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以经营面粉厂和酒行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50万元,之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款项。2016年1月27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6万元;被告承诺自2016年2月始,每月还款不得少于5000元,直至借款还清为止;如被告不能按约定还款,视为其违约,原告有权向法院起诉被告及共同债务人陈韵而偿还全部借款。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后至2016年8月4日,被告只偿还了27000元,尚欠433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对此多次催收,但被告及共同债务人陈韵而均不履行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陈远新辩称:对借款原因及借款金额有异议,我向原告借款不是以经营形式向原告借款的,而是原告以放贷形式借给我的。其次我有向原告偿还过款项,大概从2012年8月开始至2016年8月止,每月偿还21500元给原告,并口头约定4分息,但没有与原告对账,因此现不清楚尚欠原告多少款项。被告陈韵而辩称:我不认识原告,直到2015年5、6月时,原告曾致电给我,称被告陈远新欠其20万元,被告陈远新没有正当职业,我认为案涉借款是赌债,原告与被告陈远新一直是从事六合彩及赌波职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4年3月25日,陈远新向邝瑞清出具《借据》,载明:本人陈远新向邝瑞清借现金40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4月25日前归还全部借款,如因借方逾期还款而引致诉讼纠纷的,该诉讼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产权过户费及其他行政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借方承担。2、2014年5月23日,陈远新向邝瑞清出具《借据》,载明:本人陈远新向邝瑞清借现金10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5月23日前归还全部借款,如因借方逾期还款而导致诉讼纠纷的,该诉讼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产权过户费及其他行政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借方承担。3、2016年1月27日,邝瑞清作为甲方(债权人)与陈远新作为乙方(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载明:鉴于乙方尚拖欠甲方借款共计46万元整,现甲乙双方就乙方还款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分别于2012年期间通过转账及现金方式向乙方借款20万元整,2013年期间通过转账方式向乙方提供借款20万元整,2014年通过现金方式向乙方提供借款10万元整,用于经营面粉厂和酒行,属夫妻共同债务;二、截至2016年1月27日,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尚欠甲方借款46万元整;三、乙方承诺自2016年2月始,每月向甲方还款不得少于5000元整,直至借款还清为止;四、如乙方不能按上述条款约定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即时向端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及共同债务人陈韵而偿还全部借款。此后陈远新没有依约还款,邝瑞清遂向本院提起本诉。4、陈远新对前述《借据》、《还款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拖欠的款项没有这么多,具体多少自己也不清楚;之前既有通过现金方式也有通过转账方式偿还借款。5、对于为何要在《借据》、《还款协议》签名确认,陈远新解释称,当时邝瑞清在地税局一个案外人的车上,通过言语威迫其签订的。对于随后有没有就该情况马上报警,陈远新称并没有,且自愿向邝瑞清还过款。6、陈韵而主张案涉的款项是赌债,对此,陈韵而称只是听说,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向公安机关举报。7、陈远新、陈韵而在限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还款凭证或其他新证据。8、陈远新与陈韵而于1996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陈远新与陈韵称于2015年6月离婚。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邝瑞清主张陈远新拖欠其借款433000元,提供了《借据》、《还款协议》予以证明。陈远新主张是被迫签订《借据》、《还款协议》,同时又自愿还款,相互矛盾,对陈远新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陈韵而认为案涉借款是赌债,原因是邝瑞清与陈远新一直是从事六合彩及赌波,一方面其承认是道听途说的消息,另一方面,根据邝瑞清与陈远新的陈述,双方在2016年5月前一直维持婚姻关系,倘若陈远新从事非法职业,从常理说,陈韵而作为其配偶必然知道。不论是陈远新还是陈韵而,若案涉债务为非法债务,完全可以亦有能力向公安机关报案。综上,对陈韵而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陈远新主张已偿还部分借款,但具体偿还的金额和尚欠金额其本人亦不清楚,亦未提供相关的还款依据。陈远新未能按《还款协议》约定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邝瑞清要求陈远新偿还借款本金433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陈远新的前述债务发生在其与陈韵而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推定为其与陈韵而的夫妻共同债务,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三款的情形,故本院支持邝瑞清要求陈韵而对陈远新的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综上,邝瑞清之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远新、陈韵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邝瑞清偿还借款本金433000元及利息(以433000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8月5日开始计至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40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远新、陈韵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羽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