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申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明珍与保靖县公安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明珍,保靖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7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明珍,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靖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靖县公安局,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北门街2号。法定代表人石绍峰,局长。再审申请人黄明珍因诉保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行终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明珍申请再审称:黄明珍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保靖县公安局不能提交黄明珍违法行为的证据,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北京使馆区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黄明珍于2015年6月20日至6月22日在北京三里屯联合国人权组织驻京办事处周边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有黄明珍的询问笔录,证人龙志明等人的询问笔录,维稳办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保靖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黄明珍作出行政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黄明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明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潘 兵审 判 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粟雅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