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字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任生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任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字1041号原告:李任生,男,195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达和,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出庭、调解、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申请撤诉、执行等。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贵润,男,汉族,1941年4月17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四衙路**号,身份证号码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出庭、调解、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申请撤诉、执行等。被被告:余干县福利综合厂,住所地余干县玉亭镇曹马岗。负责人:周厚(后)华,男,汉族,1943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新建大街**号,身份证号码3623291943********。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爱,江西干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及调解,提起上诉及申请执行。第三人:刘梅秀,女,194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余干县玉亭镇劳动村委会王家村**号,身份证号码3623291944********。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茂,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劳动王家村,身份证号3623291966********,代理权限为承认诉请、辩论,提供证据,接受法律文书、上诉等权利。原告李任生诉被告余干县福利综合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李任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任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任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李任生负担。审 判 长 余晓红人民陪审员 许迎红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