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淑珍与卢峰、刘振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珍,卢峰,刘振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269号原告:吴淑珍,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卢峰,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刘振宇,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吴淑珍与被告卢峰、刘振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吴淑珍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淑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淑珍负担。审 判 员 (张春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曾雅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