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科扬、胡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科扬,胡小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3457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黄庄南路38号3楼东。法定代表人:聂金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郑宏戈,均系原告的职员。被告:黄科扬,男,汉族,1985年7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胡小丽,女,汉族,1984年3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科扬、胡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黄科扬、胡小丽已向原告缴纳了物业服务费等其他费用为由,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邬敏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