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1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世飞、陈孝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飞,陈孝保,王英惠,陈骏,余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968号申请执行人:张世飞,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陈孝保,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王英惠,女,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陈骏,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余磊,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执行张世飞与陈孝保、王英惠、陈骏、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4日向陈孝保、王英惠、陈骏、余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16332元及逾期利息17307元,罚息3786元,案件受理费2272元,并负担执行费3496元。但被执行人陈孝保、王英惠、陈骏、余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孝保、王英惠、陈骏、余磊银行存款24319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昭平审 判 员  水从忠代理审判员  郭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玉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