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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新暖与池毓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新暖,池毓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民初654号原告:林新暖,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池毓敏,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林新暖与被告池毓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新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毓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新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池毓敏向林新暖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从2016年4月11日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1日,借款人洪荣栅因需要资金周转向林新暖借款30,000元,并由池毓敏提供担保,同时向林新暖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1.借款人向林新暖借人民币叁万元整,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借款人:洪荣栅,担保人:池毓敏,时间:2015年8月11日;2.借款人所借款项由担保人池毓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与借款人本息实际还清日同期限。借款后,借款人洪荣栅未能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担保人池毓敏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故林新暖向本院提起诉讼。池毓敏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1日,洪荣栅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林新暖借款30,000元,并由洪荣栅向林新暖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洪荣栅向林新暖借款30,000元,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逐月付息,若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利息按每月壹分计算,且应支付违约金和追债工资每年3000元。同时,池毓敏在《借据》上担保人一栏处签字,自愿为洪荣栅向林新暖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与借款人实际还清本息日同期。借款到期后,洪荣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林新暖向洪荣栅、池毓敏催讨无果,林新暖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林新暖与洪荣栅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池毓敏为借款人洪荣栅向林新暖的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借款人洪荣栅在案涉《借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作为债权人的林新暖既可以要求借款人洪荣栅履行还款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池毓敏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即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林新暖要求池毓敏支付借款30,000元从2016年4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林新暖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池毓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代借款人洪荣栅向林新暖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4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池毓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借款人洪荣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50元,由池毓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林    自    驹审判员 李新苗人民陪审员叶开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玉    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第三十一条(?javascript:SLC(12418,31)?)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即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