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祥梅与湖南九华纸业有限公司、湘潭市金九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梅,湖南九华纸业有限公司,湘潭市金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4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祥梅,女,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响水乡。被执行人湖南九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示范区。被执行人湘潭市金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示范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3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祥梅与被执行人湖南九华纸业有限公司、湘潭市金九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7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湘潭市金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湘潭九华示范区九华大道以西、伏林东路以北土地(产权证号:潭九国用2013第xxxx、xxxx号)。同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湘潭市金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应收相关款项741000元及2014年10月11日至2017年5月18日利息443513.33元,合计1184513.33元。上述财产处置条件尚不成熟,经本院财产查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湘03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九华纸业有限公司、湘潭金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控制财产处置条件成熟,申请执行人陈祥梅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过伟国审 判 员 廖继钰审 判 员 向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湘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