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金兰与祁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兰,祁桂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404号原告:王金兰,男,194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祁桂华,男,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王金兰与被告祁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王金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金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金兰负担。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荣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