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XX、江霞、李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XX,江霞,李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江霞。被执行人:李恒。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XX、江霞、李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明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XX、江霞、李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李恒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16853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5820元、执行费672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江霞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8426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2150元、执行费402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江霞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大道1235-29号及黄石市黄石大道1235-56号的房屋进行查封(轮候查封),于2017年3月15日对被执行江霞所有的鄂b×××××号思铂睿牌汽车及被执行人李恒所有的鄂b×××××号北京现代牌汽车均进行了查封,并将案件执行情况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知晓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稿以及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告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法处置,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冷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