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冯真平诉彭文云一审支付令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真平,彭文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3401民督1号申请人:冯真平,男,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被申请人:彭文云,女,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申请人冯真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冯真平称,被申请人彭文云于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4月27日期间多次向申请人借款,累计金额924万元,并且双方约定月利率3%,借款事实有被申请人彭文云分别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27日、2017年2月4日、2017年2月5日、2017年2月5日、2017年4月7日出具给申请人的借条及转账凭证13份予以佐证,借款金额分别为120万元、60万元、300万元、124万元、200万元、120万元。借款后,被申请人彭文云从未向申请人冯真平支付过利息,也未归还本金。现申请人冯真平要求被申请人彭文云给付申请人冯真平借款本金934万元并支付借款本金按月利息2%计算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彭文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冯真平借款本金924万元,并同时向申请人冯真平支付借款本金120万元自2016年12月31日起、借款本金60万元自2017年1月28日起、借款本金300万元自2017年2月5日起、借款本金324万元自2017年2月6日起、借款本金120万元自2017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申请费25493.00元,由被申请人彭文云负担(此款申请人已垫付,被申请人在履行上列义务时径直给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文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元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