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4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广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宜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广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雷宜友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4165号原告:永州广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路(长丰工业园)。法定代理人:雷跃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亮,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雷宜友,曾用名雷宜有,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原告永州广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宜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永州广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广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广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永州广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杨德和人民陪审员 李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