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2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桂芳、张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桂芳,张贵,张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782号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街奈伦大厦南楼3楼。法定代理人:孙德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喜,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孙桂芳,现住址:呼和浩特市。被告:张贵,现住址:呼和浩特市。被告:张翠,现住址: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桂芳、张贵、张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