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利、谢宗旭、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利,谢宗旭,谢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613号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274号1号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91801444A。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谢宗旭,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谢某,女,200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法定代理人:陈某(谢某之母),女,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利、谢宗旭、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