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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发金申请董良青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发金,董良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5财保6号申请人:徐发金,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宜宾县人。被申请人:董良青,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岚皋人。申请人徐发金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良青名下一辆车牌号为陕A2UU**号长安牌小轿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徐发金以自己名下川AK2H**轿车(品牌型号:北京现代牌BH7140MY)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发金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良青名下车牌号为陕A2UU**号长安牌小轿车,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案件申请费470.00元,由申请人徐发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郭友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尹 涛书 记 员 华克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