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2013)泽民初字第9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甲支付2017年2月28日前应付张某乙的抚养费2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甲主动交来执行款285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晋05**执243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