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与滕州润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位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滕州润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位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543号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士旺,总经理。被告:滕州润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威尼斯商务大厦第一幢1单元23层2301室。被告:杨位明,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州润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位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晨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