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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与滕州润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位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滕州润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位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543号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士旺,总经理。被告:滕州润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威尼斯商务大厦第一幢1单元23层2301室。被告:杨位明,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州润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位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晨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