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167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蓬莱市。被告:袁某,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福山区。原告刘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馨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