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来安县驰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蒋良元,蒋发兵,王苗苗,周晓东,田林忠,章莲芹,王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92号申请执行人: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86408-7。被执行人: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00481-1。被执行人:来安县驰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13494-4。被执行人:蒋良元,男,1950年4月17日生,被执行人:蒋发兵,男,1978年1月2日生,被执行人:王苗苗,女,1988年4月23日生,被执行人:周晓东,男,1977年12月19日生,被执行人:田林忠,男,1962年1月4日生,被执行人:章莲芹,女,1964年7月31日生,被执行人:王艳玲,女,1982年7月5日生,申请人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禾发运输公司有限公司、来安县驰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蒋良元、蒋发兵、王苗苗、周晓东、田林忠、章莲芹、王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58021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款项付清,据此,本案予以强制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以强制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