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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30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艳梅与刘刚民间借贷一案解划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梅,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27执30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艳梅,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刘刚,男,现住鄂尔多斯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7民初47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刚在建行伊金霍洛旗支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6227000463010054081内的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世雄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