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7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卢彦来与凌洪勇、梁秀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彦来,凌洪勇,梁秀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18号原告:卢彦来,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洪勇(又名凌祥雨),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梁秀菊,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卢彦来诉被告凌洪勇、梁秀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卢彦来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秀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彦来撤回对被告梁秀菊的起诉。审判长  王文彬审判员  曹海峰审判员  牟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苒苒 微信公众号“”